一、基本案情和案件受理情况
    1、基本案情
    本公司与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公司)于2000年8月28日签订了《关于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出资设立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星公司"),其中本公司以现金出资,博德公司以技术出资,各持有博星公司50%的股权。依据《投资协议》6.3.1条约定本公司首期投入博星公司的0.8亿元投资在自博星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每年的投资收益率不低于20%。否则,差额部分由博德公司以现金方式弥补给本公司。《投资协议》6.3.2条约定:对于本公司以后投入的1.7亿元投资,以公司每期实际投入的金额及投入时间为计算依据,第一年实现不低于18%的投资收益率,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实现不低于20%的投资收益率,第五年实现不低于22%的投资收益率。否则,差额部分由博德公司以现金方式弥补给本公司。另毛裕民作为博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博德公司履行该义务出具了《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2001年12月8日,博德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上海百汇生物芯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持有的博星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百汇公司。依据本公司与博德公司之后签订的《关于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之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及博德公司与百汇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博德公司继续承担《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收益保证责任和义务,毛裕民也提供了新的《担保函》,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自《投资协议》签订至今,本公司已严格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将累计人民币1亿元的现金投入博星公司。博星公司自2000年9月26日成立至今,本公司仅收到博星公司向本公司支付的分红合计人民币1560万元。而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计算至2004年底,本公司应取得的投资收益共计应为人民币8310万元,上述两项的差额人民币6750万元应由博德公司补足,但博德公司仅于2003年12月24日向本公司支付了人民币50万元,尚欠人民币6700万元未支付;此外博德公司应就迟延支付的上述投资收益差额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本公司支付利息,暂算至2005年8月31日,该等利息应为人民币701.48万元。但截至今日,虽经本公司反复催告,博德公司仍未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毛裕民也未承担《担保函》之保证责任。
    2、案件受理情况
    本公司已委托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德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要求毛裕民承担保证责任。现本公司已收到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提交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05 肇中法民商初字第139号)。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刚获受理,现还难以预测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