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字[2001]第0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 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有关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委派刘凤良律师参加了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表决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用, 非经本律师事务所 事先明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刘凤良律师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20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