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第三次董事会于2002年7月12日召开,讨论审议《关于转让杭州灵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了《关于转让杭州灵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提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资料。经过我们独立判断,现就本次转让发表如下意见:
    同意公司转让杭州灵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95%的股权。我们认为,转让杭州灵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提案,有利于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收购方资格可靠,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因此我们认为,本次转让方案可行,将对公司产生积极的影响。
    
独立董事:乌杰、王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