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社会公众股个人投资者每股退还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0.008元。
    2、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10日
    3、除息日:2005年6月13日
    4、退税发放日:2005年7月13日
    公司于2005年6月7日发布了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0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200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69,706,3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扣税后社会公众股中的个人股东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0.64元。股权登记日为6月10日,除息日为6月13日,发放日为6月20日。公司已经实施了该分红派息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及2005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在6月13日之后(含当日)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红利发放日为6月20日,符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要求。
    鉴于公司已于2005年6月20日将全额缴税的2004年度红利派发给投资者,故公司再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退还社会公众股个人投资者已扣税款的50%。
    1、退税对象:2005年6月10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社会公众股个人投资者。
    2、退税额:每股0.008元。
    3、退税发放日:2005年7月13日。
    4、退税发放办法:社会公众股个人投资者的退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退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退税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为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有关咨询办法如下:
    联系电话:0571-85823016
    联系传真:0571-85109129
    联系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46号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10006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