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黑商初字第57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判决事项公告如下:
    由于公司长期向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供热,而其下属企业拖欠我公司蒸汽费、管损及滞纳金形成了巨额欠款。对于这些欠款,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提供了担保。为此,公司于2002年12月依法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请求财产保全。(详见2002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报》)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所属企业尚欠原告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担。
    双方对上述判决没有异义。目前双方正在就履行法院判决的具体事宜进行研究。
    特此公告。
    
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