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0月30日上午9:0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以下简称″出席股份″)841781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6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邢继军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中的如下各条:第13、131、141、及新增加的154条
    同意:84178137股,占出席股份100%;
    由于本条议案,董事会在审议时,对个别条款有不同意见,而且该议案又为特别决议,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采取了逐条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等方面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议案》;
    同意:48213037股,占出席股份57.28%;
    反对:35965100股,占出席股份42.72%;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用民生银行股权和公司持有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权益做质押、抵押贷款的议案》;
    同意:48213037股,占出席股份57.28%;
    反对:35965100股,占出席股份42.72%;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担保的议案》;
    同意:48213037股,占出席股份57.28%;
    反对:35965100股,占出席股份42.72%;
    5、审议通过了《关于扩建2台75T/h循环硫化床锅炉和一台1.5MW双抽式汽轮机的议案》;
    同意:48213037股,占出席股份57.28%;
    反对:35965100股,占出席股份42.72%;
    6、根据《关于独立董事实行差额选举的议案》的要求,由于股东单位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超出应选举人数,经差额选举,选举杨滨刚、姜明辉二位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杨滨刚
    同意:48213037股,占出席股份57.28%;
    姜明辉
    同意:48213037股,占出席股份57.28%;
    7、未获通过的决议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中的127、128、135、139条;
    同意:48213037股,占出席股份57.28%;
    反对:35965100股,占出席股份42.72%;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崔丽晶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
    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3]黑朗信法意字第020号
    致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崔丽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3年9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10月30日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邢继军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确定了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84,178,1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63%。另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为特别决议,其中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以及新增加的第一百五十四条,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及第一百三十九条均未获得通过。其它议案均为普通决议,其中关于独立董事实行差额选举的议案,杨滨刚、姜明辉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3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经办律师:崔丽晶    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