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委托律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请求给付本公司红利款4,809,519.54元及利息和控股子公司红利款1,627,281.04元及利息(详见2004年4月30日及2004年8月3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审理结束。
    目前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47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东红利款本金4,809,519.54元及利息(从2001年10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应付清之日止)。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20元,由原告负担3,792元,被告负担34,128元(已由原告交纳,被告负担之数应径付给原告)。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89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东红利款本金1,627,281.04元及利息(从2001年10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应付清之日止)。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46元,由原告负担1,815元,被告负担16,331元(已由原告交纳,被告负担之数应径付给原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