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履行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黑商初字第57号部分款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做出裁定:解除了本公司申请冻结的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2075185股,解除股份占我公司总股份的1.52%。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4司冻057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黑商初字第13号,因原告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冻结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7764463股(冻结期限为2004年5月20日至2005年5月19日)。本次冻结股份占我公司总股份的5.68%。
    目前,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持有我公司的45351789股份仍在全部冻结中。
    特此公告
    
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