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内蒙古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03年11月25日,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持有本公司1,184,489,644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9.79%。同时作为国家股股东代表持有本公司14,900万股国家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52%。)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252,270,356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2.7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在北京共同签署了关于合资组建北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协议书,四方拟按照4:2:2:2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北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电力”),开发内蒙古电力资源和基础设施,并在条件及时机成熟时在其他地区开展业务。
    根据协议书内容,内蒙古电力拟以其拥有的全部发电资产(包括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为对北方电力的出资,其他三方拟以现金加发电权益资产的方式对北方电力出资。
    鉴于上述四方签署的合资组建北方电力的协议书内容仅为基本框架及原则,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北方电力组建的进展情况及对本公司股份持有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程度,就公司所了解的情况及时作出披露。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