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永律股字(2002)第30号
    致: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接受贵 公司的聘请,指派陈应宁、景忠律师就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02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 上发布了《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OO二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形式、参加会议对象、表决方式、议程以及联系方法等予以公告。
    2、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7月12日在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28 号江苏技术南通公司一楼大会议室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七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16,114,884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四十八点六 九(48.69%)。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股东及股东代表共七名,持有表决权股份116,114,8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百分之四十八点六九(48.6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3、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改聘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 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了审议,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 司代表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发言。大会审议通过了改聘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应宁 景 忠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