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技术)处获悉, 该 公司日前接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2002 )镇执字第 138 -141号民事裁定书, 就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市京江支行(以下简称京江支行)与丹徒 县龙山鳗业联合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公司)、 江苏技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 2001年12月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因江苏技术在 规定期限内未履行(2001)镇民二初字第176-179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详见 2002年4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裁定拍卖江苏 技术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575万股(江苏技术共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6720万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8. 18% ) , 拍卖所得款清偿此案债务及执行相关费用计 147719536.50元。
    此前,因上述借款合同纠纷,镇江中院冻结了江苏技术持有本公司的3575万股国 有法人股,并判决江苏技术对龙山公司在京江支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特此公告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