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2日,本公司从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南京分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半年,年利率5.58%,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因本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招行南京分行近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偿还银行借款,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2年5月13日,南京中院下达了(2002)宁经初字第001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本公司8个结算帐户,冻结银行存款约408万元;同时查封了本公司三台加工中心,价值约2700多万元(未评估)。这给本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关此次事件的进展,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