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永律股字(2001)第58号
    致: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 司的聘请,就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0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景忠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01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 报》上发布了《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00一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暨召开200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讯方式)公告》,就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会议形式、参加会议对象、表决方式、议程以及联系方法等予以公告。
    2、截止2001年12月29日下午六时, 公司共收到有效表决票 8 张, 代表股份 1161186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四十八点七(48.7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其中法人股东代理人两名、 自然人股东6名。
    经验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收到的 8张有效表决票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以1 1611868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百分之百(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处置1亿元(含1亿元)以内资产权限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景忠    200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