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本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2007)苏中民二初第 0082 号解除查封令,就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城中支行诉江苏苏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详见2007 年 4 月 17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经本公司律师开庭前的积极努力,苏州中院同意解除本公司工行南通市青年路支行一银行帐户、本公司位于南通市任港路23号,证号为0105012、0107013号;位于通启公路南侧,证号为 0106020 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本公司位于南通市工农路 28 号,证号为12109014号,位于任港路55号,证号为12105613-12105616号;位于任港路23号,证号为 12105545-12105556 号;位于通启公路南侧,证号为 12106495 号的房屋所有权的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持有的四家子公司的股权尚处于冻结中,另该案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特此公告。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