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一、本公司虚构2000年合并报表利润7762.40万元。具体包括:(一)本公司在2000年报中,提前将2001年南通市财政局划拨的1320.39万元财政补贴收入和税款返还确认为2000年度收入,虚构当年利润1320.39万元;(二)本公司参股公司镇江长江饲料有限公司(下称“长江饲料”)将镇江市下属财政部门2000年12月给镇江龙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用于“补充企业资本公积金”的1000万元计入本公司当年补贴收入,由此导致本公司虚构合并报表利润420万元(按投资比例42%计算);(三)本公司虚构2000年草地机内销收入2616万元,由此虚构利润941.80万元:2000年,本公司草地机械分公司将1716台草地机开具虚假销售发票,由此虚构该分公司销售收入1953万元,本公司虚构利润703万元;另本公司把外地三家代销草地机的公司认定为经销商,并以此确定销售收入663万元,虚构利润238.7万元。(四)虚构数控机床销售收入382.05万元,由此虚构2000年利润179.51万元:2000年,本公司通过深圳运纬达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代销、本公司子公司南通威特机械有限公司购回再出售给本公司的方法,虚构了5台数控机床382.05万元的销售收入。(五)虚构加工费收入417万元,由此虚构利润417万元:2000年12月,本公司通过向全资子公司和南京波尔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虚开零件委托加工费发票的形式,虚构利润417万元;(六)通过签定虚假软件销售合同的方式,虚构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省纵横同创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同创软件”)销售收入3450万元,虚构利润3450万元,本公司由此虚构2000年利润3105万元;(七)将尚未取得法定权属的深圳南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南星电子”)2000年利润计入合并利润,由此虚构利润1280万元;(八)长江饲料通过开具循环本票、造成应收款已回款的假象,冲减了4700万元应收货款,长江饲料由此虚假减少应收款项4700万元,使得2000年末其少计提坏账准备235万元,虚构2000年利润235万元,从而虚构本公司2000年合并报表利润98.70万元。二、本公司在2000年报中对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虚假披露:本公司尚未使用的9亿多元募集资金实际并未存放在银行募股专用账户中,而是将大部分募集资金进行账外运作,本公司对上述账外运作资金情况、重大委托理财合同均未如实在2000年报中披露,并对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作出了虚假陈述。三、本公司未及时披露1999年至2000年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下称“江苏技术”)三家公司签定的三份总额为2.5亿元的互保协议及其协议项下多份担保合同。
    中国证监会认为,本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二条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认为:本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一点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原本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部长庄秀文;第一项第三点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原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徐鲁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庄秀文、赵海泉(原草地机械副总经理,在草地机销售开票通知单上签字)、陈庆华(原草地机械副总经理);第一项第四、五点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徐鲁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庄秀文,第一项第六点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原本公司董事长兼同创软件董事长张宗平、原本公司董事杜晓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同创软件原总经理宋小冬、原副总经理汤春华);第一项第七点行为直接责任人员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即张宗平、徐鲁萍、杜晓庆、沈培熊、孙建国、孙金林、钱汉清、罗建、丁玉粹;第一项第八点行为直接责任人员为江苏技术原财务部经理于新华。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本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宗平处以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徐鲁萍处以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对庄秀文处以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五条的规定,认定张宗平、徐鲁萍、庄秀文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对杜晓庆、沈培熊、孙建国、孙金林、钱汉清、罗建、丁玉粹分别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赵海泉、陈庆华、宋小冬、于新华分别处以警告。
    至此,中国证监会2002年6月始对本公司的立案稽查已终结。
    上述违规行为除第一项第七点外,公司后期均已作了纠正,其中:上述违规行为第一项第一点已在本公司2001年报中予以了说明和纠正;第一项第二、三、四、五、六、八点已在本公司2001年报中予以了更正和追溯调整;关于第一项第七点的说明:本公司将在与原审计单位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就此项内容另行公告;第二项、第三项已在本公司2001年报中予以了纠正和披露。
    对此,本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守法意识。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特此公告。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