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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60 证券简称:G北人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5-25 打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2004年5月24日上午9:3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本公司二层多功能厅召开了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名,代表股份264,636,56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7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朱武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全票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普通决议案:

    1、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2)香港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的审计报告

    4、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03年度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实现净利润8,204.78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1,072.36万元,按10%提取法定公益金856.73万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170.28万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9,445.98万元。根据公司2004年3月30日董事会决定,公司按已发行之股份42,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计算)拟以每10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3,376万元,剩余6,069.98万元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03年度按香港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实现净利润9,614.8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1,929万元后,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847.0万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2,532.8万元。由于境内外可供分配的利润均高于拟分派现金红利3,376.0万元,故符合利润分配方案。2003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公司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分别为本公司2004年度境内外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6、公司增补武文祥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其津贴按照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方案执行的议案。

    (二)特别决议案

    1、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2、公司发行新股( H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除以上股东大会决议之外,关于2003年度末期红利派发做出如下说明:

    (1)关于本公司董事会提议派发截止200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利每股人民币0.08元(含税)(2)予本公司 H股及A股股东之方案,已在股东年会通过。

    有关股利派发的办法,本公司董事会谨做出以下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 H股股东的股利派发按人民币计价,以港币支付,其折算公式为:

                             股利人民币币额
      股利折算价=---------------------------------------
                   股利宣布日的上一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每一外币单位人民币基准汇价的平均价

    就本次股利派发而言,本公司股利宣布日为2004年5月24日,股利宣布日的上一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一外币单位人民币基准汇价的平均价为1.00港元兑人民币1.06元,因此本公司H股每股应得末期股利为0.075港元。

    (3)按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委托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H股股东收款代理(即收款代理人),代表该等股东接收有关本公司就H股所宣派的股利,而收款代理人乃根据香港受托人条例登记之信托公司。本公司之H股股息之支票将由收款代理人签发并将于2004年7月23日(即本公司 H股股利派发日),以平邮寄予本公司H股股东,邮误风险概由收件人承担。

    (4)本公司 A股股东的股利派发方式及其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经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肖钢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戎佩敏董事、董事会秘书

    200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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