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对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公司 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决定派发1994年中期现金股利之事项中有关A 股中期股利的派 发公告如下:
    一、每股派发中期现金股利人民币0.05元。
    二、股东股权登记日为1994年9月30 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股东将获派中期股利。
    三、除息日为1994年10月5日。
    四、社会个人股东中期股利派发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以" 现 金红利权"交易方式组织实施。
    1、本公司A股中期股利派发之"现金红利权"交易代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公 告。
    2、"现金红利权"交易期为自1994年10月17日共计20个交易日。凡有权领取A股 中期现金股利的股东在本交易期内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柜台以卖出股票的方式 卖出"现金红利权"后,即可通过股东本人在该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资金帐户获取中期 现金股利。
    3、在"现金红利权"交易日期内未能通过"现金红利权" 交易领取中期股利的股 东,可在"现金红利权"交易日结束一周后,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和股票持有 凭证到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各地的会员办事处(各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补领, 补领不设截止期限。
    五、国有法人持股及内部职工股之中期股利由本公司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实施。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