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 5月16日上午10:00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 号北人大酒店 召开.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娄爱东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 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度 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于2001年 3月 30日召开的董事 会会议作出,并于2001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香港英文报 纸《Hong Kong iMail》刊载了《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告》.公司发布的 通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 司董事会已在通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 并按《规范意见》有关规定对 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现任董事长朱武安先生主持,于2001年5月16日上 午10:0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大酒店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符合公告内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7名,所代表股份为253,003,3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2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会计师等.
    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 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告中列明的事项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 决, 各项议案通过的票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所要求 的最低票数,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康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娄爱东    20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