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对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上证上字〖2003〗37号)。根据该决定,本公司股票(股票种类:A股,股票代码:600858,股票简称:ST渤海)自2003年5月19日起暂停上市。
    因主营业务未有明显好转,2002年本公司未能实现扭亏的目标,目前,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集团”)已与公司第一、第三大股东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与《股份托管协议》,协议受让以上两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17000000股和社会法人股9756000股,共计26756000股,占股份总额的22.04%。在商业集团的提议下,公司已对董事局、监事会及经理层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董事局、监事会的改组有待股东大会的批准)。商业集团计划在对公司现有资产和业务进行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其自身优势,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助于改善本公司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的资产重组方案,经过必要的批准后执行。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公司将以此为契机,全力推动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努力实现2003年度中期扭亏和全年盈利,争取公司股票恢复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二节恢复上市的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1、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
    2、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为盈利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三节终止上市的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决定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1、公司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或者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2、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公司未能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3、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
    4、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被受理后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的;
    5、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6、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投资者咨询电话为0531-6988888、6960688
    特此公告
    
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