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2年12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济民四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和(2002)济民四初字第134号《解除查封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国银行济南分行曾于2002年10月29日以本公司未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与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此事项详见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现本公司已与中国银行济南分行庭外和解,并按规定与其办理贷新还旧业务。原告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于2002年12月19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济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70元、减半收取57535元、财产保全费505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济南分行负担。
    由于此借款合同纠纷已解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本公司在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第二十层(电梯层)房产的查封。
    特此公告
    
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