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2年11月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济民四初第134号《应诉通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0年12月28日向中国银行济南分行借款2000万元,并于2001年12月31日办理了贷新还旧业务,由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此事项曾披露于公司《2001年年报》。现此借款已于2002年10月10日到期,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于2002年10月29日以本公司未还本息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与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及中银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本息21011799.64元及至清偿日为止新产生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一切损失。
    同时,由于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济民四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此《裁定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在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第二十层(电梯层)的房产。
    特此公告
    
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