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1994年6月27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济南市南郊宾馆会议厅召开了第九届股东大会,出席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 人68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14人,代表股份42297000 股, 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70%,达到本公司章程和中国有关法规规定人数,经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批准本公司199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批准本公司199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批准本公司1993年度经审核的财务报告及1994年溢利预测报告;
    四、批准本公司1993年度股利分配方案;1、税后利润提取10% 为盈余公积金, 5%为公益金,5%为任意盈余公积金,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039.3万元;2、每10股 股利派发现金人民币1.40元(含税)。
    五、批准本公司1994年增资配股方案,个人股每10股配3股,国家股、 法人股 申明今年不配股;
    六、增选一名国家股董事:李永镇,男,56岁,大专文化, 曾任济南市财政局 工企处处长,现任济南市国资局副局长;
    七、通过了关于本公司更名、海外办企业及发行B股的申请报告。 本届大会通 过的有关决议,待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本公告解释权属本公司。
    
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