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8月22日刊登的本公司股权转让公告更正如下:
    本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王惠民先生于2000年4月27日买进 本公司股票,于2001年5月14日全部卖出,获利2000元,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 行条例》第38条本公司《公司章程》第3章第29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该帐号现已申请锁定。
    特此公告
    
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