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法人股股权变动的有关事宜提示公告如下:
    本公司股东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原称潍坊纯碱厂,1997年改制变更为现名称, 以下简称“海化集团”)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112.67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17%。 根据2001年8月17日海化集团与山东大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公司”) 和 山东东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签订的《法人股转让协议书》, 海化集 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605.8万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大同公司, 转让价 格为每股1.40元,转让金额为捌佰肆拾捌万壹仟贰佰元整;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 股418.872万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东华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40元, 转让金 额为伍佰捌拾陆万肆仟贰佰零捌元整。海化集团拟本次转让的渤海集团法人股, 原 被冻结,现于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济南中级人民法院 2001 济经初字第94-1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解除冻结,解除冻结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二、本次转让后,本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前十名股东变更为:名次 股东名称 持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
1 国家股 17600000 14.50
2 山东广告 9160800 7.55
3 山东大同电子有限公司 6058000 4.992
4 天行房产 6000000 4.94
5 山东东华有限公司 4188872 3.45
6 人和投资 3756000 3.09
7 中裕德 1200000 0.99
8 鑫黎实业 1000000 0.82
9 潍坊纯碱 880000 0.72
10 国泰证券 880000 0.72
    三、本次股权转让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持有原为锁 定的股份外,没有增持或买卖本公司流通股行为。
    特此公告
    
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