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山东大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公司”)和山东东华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华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公司于2001年8月17日与大同公司和东华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 《法人股转让协议书》我公司持有的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集团” )法人股605.8万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大同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40元, 转 让金额为捌佰肆拾捌万壹仟贰佰元整;将持有的渤海集团法人股418.872 万股以协 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东华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40元,转让金额为伍佰捌拾陆万肆 仟贰佰零捌元整。转让款已于签订转让协议同时全部收讫, 并将于公告后两日内办 理过户。本公司本次转让的股份,原被冻结,现于2001年8月18 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01 济经初字第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冻结, 解除冻结手续正在办 理之中。
    二、完成此次股权转让前,我公司持有渤海集团法人股1112.672万股,占总股本 的9.17%,为渤海集团第二大股东;完成此次股权转让后, 本公司持有渤海集团法人 股8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72%,成为本公司第九大股东。
    三、本公司基本情况:本公司成立于1996年2月28日,原称潍坊纯碱厂,1997 年 改制变更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现有注册资本416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潍 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庆周,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原盐、 碘盐、灭火剂、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食品添加剂、盐机设备配件、发电、石油化 工、水泥;建筑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 不含贵金属 、花卉;承包 化工行业的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工程的生产及技术服 务人员。
    三、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持有的渤海集团88 万股法人股不存在委托他人行 使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本次股权转让前六个月内,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渤海集团上市流通 股,也没有买卖渤海集团上市流通股行为。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20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