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6日,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 抄送的《关于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196号]。根据文件批复,国资委已于2005年2月25日同意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所持有的本公司1760万国有法人股中的1700万股转让给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此前,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已于2003年4月16日就其持有的国家股中17000000股与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签定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股权托管协议》。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12134.672万股,其中: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持有3591.68万股,占总股本的29.60%,股份性质为国家股,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股份公司国家股60万股,占总股本的0.49%。该转让股份,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