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名称: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3、股票简称:ST渤海
    4、股票代码:600858
    5、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南侧168号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邵尔路展西村西侧
    联系电话:0531-669148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6、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零零五年 二月二十五 日
    特别提示: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4、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转让,也不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涉及其它法律义务。
    5、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飞洋公司 指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 指济南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T渤海 指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股份转让 指中金公司将所持有的ST渤海社会法人股 11,126,720股转让给飞洋公司之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南侧168号。
    (2)注册资本:666.6万元。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2807933。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326645-1。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济性质:民营。
    (7)主要经营范围:资质许可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土石方施工;建筑材料、五金、水暖器材的销售。
    (8)经营期限:1993年10月7日开始,无期限。
    (9)税务登记证号: 370104723266451。
    (10)股东情况:郝建学出资646.6万元;新泰市宫里建筑公司驻济办事处出资20万元。
    (11)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邵尔路展西村西侧。
    (12)邮政编码:250000。
    (13)董事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在公司任 在其它公司 居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职情况 兼职情况 郝建学 370103590227551 中国 济南市 无 董事长 无 郝建政 370982194406223390 中国 济南市 无 董事 新泰市宫里 建筑公司经理
    (14)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无。
    (二)与中金公司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持股变动的基本情况
    此次股份变动前,中金公司持有ST渤海法人股11,126,720股份,占ST渤海总股份的9.17%,为ST渤海第三大股东。
    2005年2月25日,中金公司与飞洋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ST渤海11,126,720股社会法人股(占ST渤海已发行股份总额的9.17%)转让给飞洋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中金公司将不再持有ST渤海的股份。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方:济南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受让方: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转让股份数量:11,126,720股。
    转让股份比例:占ST渤海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17%。
    转让价款:每股1元,共计人民币11,126,720元。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鉴于在本协议签订前,中金公司对飞洋公司负有一笔同等金额的债务,协议项下的飞洋公司应付中金公司的股权转让款项即与该项债务相抵消。
    协议签订时间:2005年 2 月 25 日。
    协议签订后30日内,双方共同委托代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股权的股东权益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该股权变更过户手续生效之日起归飞洋公司所有。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中金公司与飞洋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任何其他特殊条件,亦未签署任何其他补充协议,或者就股权行使存在任何其他安排。
    (四)中金公司本次转让之股份已被质押给飞洋公司。
    (五)飞洋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下列情况:未清偿其对ST渤海的负债,未解除ST渤海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ST渤海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提交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ST渤海挂牌交易的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备查文件
    1、飞洋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中金公司与飞洋公司签订的《社会法人股转让协议书》。
    七、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郝建学    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