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2月7日在泉城大酒店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4770.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大会。会议由董事局主席王仁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批准《关于以公司石棚街12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房产向山东银座地产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向山东银座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增资的资产为座落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石棚街12号的土地使用权、地面房产(扣除已经转让给山东淄博沙发厂的9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相关地面房产)以及现金人民币924.19元,增资金额共计人民币6628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山东银座地产有限公司股本总额将调整为人民币7628万元。
    上述用于增资的土地使用权和地面房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共计10项,建筑面积19,046.18平方米;构筑物及其它辅助设施2项;土地面积30,316.3平方米。根据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中和正信会评报字〖2003〗第2-025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该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评估值为人民币66,279,075.81元。
    同意1178.55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关联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所持1891.68万股及其受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的1700万股回避表决。
    二、批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泰安市分行购买房地产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评估价人民币34,647,780.77元向中国农业银行泰安市分行购买位于泰安市龙潭路2号原泰山商场三期工程主楼房产及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相应土地使用权(具体为泰山商场三期工程营业楼20,605.47平方米,机器设备6项,土地使用权6,736.70平方米)―现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
    同意4770.23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公司聘请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伍雄志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