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1995年5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4 年度股利分 配方案。
    一、经大连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大中会审字(1995)第311号)报告审计。 本公司 1994年度共实现利润18685485.44元,税后利润15575588.63元。
    二、按照《公司章程》:
    1、按10%提取法定盈利公积金1557588.63元;
    2、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778794.43元;
    3、按5%提取任意盈利公积金778794.43元;
    4、剩余部分向股东支付股利12460710.91元。
    三、对1994年度可供支付的股利,按每10股派送现金1.38元(含税)。另每10股 送1股进行分配,送股资金从资本公积金划转。派发现金红利9514686.00元, 结余 未分配利润2946024.91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四、本次实施送股后,公司各股份数额及股本情况:单位:万股
送股前 送股后 比例%国有股 1000 1100 14.5
法人股 2033.7 2237.07 29.5
个人股 3861 4247.1 56
合计 6894.7 7584.17 100
    五、"山东渤海"股票股权登记日为1995年6月9日,除权除息基准日及新送红股 上市交易日为6月12日。
    六、送股派息办法。
    1、 本次送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按股东持股数比例自动划入股 东帐户;
    2、社会公众股现金红利, 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上海交易所 以"现金红利权"交易方式代理发放。具体事宜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另行公 告。
    3、在"现金红利权"交易结束后尚未领到现金红利的股东,可直接前往上海证 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各地的会员办事处(各地证券登记公司)查询补领,补领不设 截止期限。
    4、国有股东、法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具体事项由公司另行通 知办理。
    
山东渤海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