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郑重地向公司股东及广大投资者声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经济发展 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经发投公司)于2001年8月20 日分别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八达集 团公司(以下简称八达集团公司)、北京首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 协议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本公司现有总股本192291840股,其中经发投公司持有51240869股国有法人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6. 65% 。 根据上述签订的协议, 经发投公司将持有的 32011685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65%)转让给八达集团公司,将持有 的19229184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 )转让给北京首创科技投资有限 公司。如该转让协议审批成功,则八达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首创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八达集团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北京首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转让价格:依据本公司2000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人民币1.76 元的情况, 确定为每股人民币1.84元,转让价款分别为人民币58901500元和35381698元。
    3、支付方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即自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八达集团公司、北京首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支付人民币300万元给经发投公司, 作为股份转让的定金,转让协议生效后,该定金自动转为转让股份的价款,若由于 国家政策或国家批准机关审批方面的原因使转让协议无法履行,则定金全部退还; 转让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八达集团公司和北京首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支 付全部转让价款的60%(含定金300万元)计人民币35340900元和21229019元给经发 投公司;剩余价款在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一次性支付。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尚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及办理其他有关 手续。
    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披露信息,使本公司股东及广大投资者 能及时了解该信息,本公司特此作出警示性公告。
    本公司重申该警示性公告的披露,纯属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其对公司股票价 格的影响由投资者自行判断。
    如转让协议审批成功,本公司承诺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介上予以公告。
    
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