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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长百集团 项目:公司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6-02-1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于2006年2月9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诉讼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据交换通知书,案号(2006)吉民一初字第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1、 受理日期:2006年2月8日

    2、 诉讼机构名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向本公司送达传票时间:2006年2月9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被告: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起因:2002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就合作建设长百集团影城购物中心有关事宜,签订了以下合同:《合作建设长百集团影城购物中心合同》及《合作建设长百集团影城购物中心合同的补充合同》之一、之二;

    根据以上合同,被告尚未支付给原告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租金及2006年上半年的租金。被告单方以明示的方式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且违约行为已超过十二个月,如解除合同被告应根据原合同规定,将投入的设备、设施归原告所有。同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4、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租金2,618,880.00元人民币及2006年上半年租金3,928,320.00元人民币,二者合计6,547,2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计算到给付之日)并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被告已明示不再履行合同,如解除合同请求判令被告将投入的设备\设施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9,517,677.87元人民币;

    (3)、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5、 开庭时间:2006年03月14日09时00分

    6、 开庭地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554法庭

    (三)法院判决或裁定情况

    根据原告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2月8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6)吉民一初字第一号,具体裁定如下:查封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百影城购物中心的价值7,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查封期限二年。查封其间以上设备不得毁损、转让、出租,如有违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的诉讼对本公司当前及以后利润的影响将视法院的开庭判决结果后再作进一步分析。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据交换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二、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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