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于2006年1月24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并于当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案号(2005)吉民二初字第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1、 受理日期:2006年1月24日
    2、 诉讼机构名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向本公司送达传票时间:2006年1月24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起因:2002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就合作建设长百集团影城购物中心有关事宜,签订了以下合同:《合作建设长百集团影城购物中心合同》及《合作建设长百集团影城购物中心合同的补充合同》之一、之二;
    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规划设计及费用,筹集建设资金,并完成工程土建,使施工达到初装标准,被告并负责土建项目维修、维护工作,以及对所负责部分进行保险,原告承担经营所需的内装饰电梯、自助扶梯、空调设备、消防设施等工程的施工及费用,原告取得影城购物中心A区地下两层、地上四层半的经营使用权;后又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800万元取得地上第五层的使用权;被告负责土建主体部分的终身维修;被告只可将自己投资的部分用于产权抵押,原告投资部分不可抵押。
    在上述法律文件签订后,双方各自就合同内容履行了部分义务,因被告方一再违约,给原告开展经营造成很大困难,因此原告已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作建设长百集团影城购物中心系列合同的通知:由于被告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方提出解除合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原告方在合作期间已投入的巨额资金被告方应负有返还的义务,原告已在解除合同的通知中要求被告与原告就此返还数额进行确认,但是被告对此未予答复。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4、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9,878,74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款27,767,530.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A座第五层工程款800万元;
    (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 开庭时间:2006年03月10日09时0分
    6、 开庭地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454法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的诉讼对本公司当前及以后利润的影响将视法院的开庭判决结果后再作进一步分析。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二、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