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16日在公司本部10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9人,实到监事8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与会监事认真就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制度及委托理财事宜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如下决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96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各项规则制度。但是由于原任公司主要领导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不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各项规则制度贯彻的不好、落实的不好、执行的不好,不能很好的按照公司制定规则程序办事,违规决策,从而也导致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而未披露。大家表示,一定吸取教训,在今后要不断加强学习,强化法规观念,增强自律意识,严格按三会制度行事、决策。针对存在的问题公司制定了三项整改措施,一是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公司各项规则制度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二是相关人员进行了深刻检查。三是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公司各项规则制度议事决策,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监事会全体成员向全体股东表示深深的歉意。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