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的决议,1994年税后利润 26328713.23元,提取法定公积金10%计2632871.32元,提取公益金10%计 2632871 .32元,现金红利17760000元,剩余部分3302970.59元结转下一年度分配。1994 年 度公司股东红利分配以派发现金方式进行,派发现金比例为每10股派送现金1.60元 (含税),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股权登记日:1995年6月21日( 以当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股东为准)。
    二、除息交易日:1995年6月22日
    三、红利发放方法
    1、国家股、法人股红利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发放。
    2、内部职工股红利委托吉林省证券登记公司办理。
    3、社会公众股红利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现金 红利权"交易方式代理发放。交易代码、 交易时间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另 行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