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 日上午在 公司本部11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67,376,8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87%,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 议由王建国董事长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7,376,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99%,弃权672股, 占出席会议股 份总数的0.001%。
    4、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10、审议通过《关于四届董事会董事人选的议案》。
    (1)王建国为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2)王金成为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3)李昌为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4)李成志为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5)李桂芝为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6)刘春玉为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7)杜同顺为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8)陈荣生为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9)姚洪秋为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10)崔海炳为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11)彰赐臣为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11、审议通过《关于四届监事会监事人选的议案》。
    (1)王玉梅为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2)石德霞为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3)迟瑞兰为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4)任雪利为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5)李荣丽为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6)李云吉为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7)齐忠霞为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8)贺忠久为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9)董青为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1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吕长江为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2)周子龙为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13、审议通过《关于给予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67,3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本次大 会形成的《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