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于2007年2月8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07)吉民一初字第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1、受理日期:2007年2月12日
    2、诉讼机构名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起因: 本公司于2006年11月15日就公司起诉解除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合作合同一案的进展进行了公告(详见2006年11月1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董事会鉴于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攸关公司未来生存与发展,先后聘请了国内专业商业顾问机构和台湾地区百货业专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多次审慎的研究和论证。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认为,继续履行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对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严峻的挑战,该项目本身存在三大无可克服和解决的隐患。第一,长百影城购物中心的选址既不在成熟的都市商圈,又不能紧邻和依托范围广阔的中高档社区,致使项目设计时构想的高档购物中心从招商到顾客等市场资源无法实际操作;第二,国有控股股份未转让前集团公司本身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薄弱,缺乏自有资金,但为了兴建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向银行短期借款1.2亿元投入该项目的长期固定资产。由于该项目的短借长投,已经严重影响到公司主业的正常运营和公司资金流的平衡。若继续履行该合作合同,仍需追加5000万元以上启动资金,而3至5年内该项目资金仍难以平衡,在负债率继续攀升、项目运营亏损、同时还得向合作方支付每年近千万租金压力下,公司难以健康成长;第三,按原合作合同,公司不拥有长百影城购物中心购物广场商业地产的产权。在租赁期满后,公司的原始投资零成本转让给合作方,公司无法享有商业地产增值的长远利益。
    基于上述判断,为确保长百集团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健康发展,公司决定再次提起诉讼,以彻底化解企业安全生存的隐患,使长百集团从根本上转入良性有序的发展轨道,集中资源和精力提升原百货大楼的持续发展能力和健康的盈利能力。
    4、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自2001年5月1日起达成的一系列关于《合作建设长百大楼影城购物中心合同》等相关事宜;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入设备的费用3,500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胜诉后,公司预计将产生项目投资损失16,700万元。主要包括工程支出11,650万元,其中电气工程2,100万元、电梯工程1,300万元、空调工程3,000万元、消防工程1,200万元、装饰装潢工程3,500万元等。开办费支出3,250万元,其中租金1,800万元、广告宣传费360万元、诉讼费170万元等。资本化利息支出1,800万元。公司已投入的项目投资16,700万元,将形成损失。根据进展情况,本公司很可能胜诉,即使胜诉,公司2006年也可能巨额亏损,预计资产总额将减至49,267万元,每股净资产将降为0.76元/股。虽然损失巨大,但公司未来每年将减少近千万元的租金支出,同时公司将在消除长百影城购物中心购物广场项目可能引发的隐患后,公司百货主营业务更加健康地、持续地生存与发展,百货主业盈利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本次诉讼是董事会本着建构安全、持续的企业经营理念,彻底解决国有股转让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甩掉历史包袱轻装上阵的审慎举措。未来,在公司财务状况良性结构基础上,依托大股东经营经济型酒店的优势,公司将着力发展连锁经济型酒店的业务,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二、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