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现将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事宜公 告如下:
    1、北京市司达旅行车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380.6 万股法人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的21.12%)全部转让给长峰集团;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1600.80万股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全部转让给长峰集团;北京汽车工业 集团总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685万股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28%)全部转让 给长峰集团;北京汽车工业供销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73.5万股法人股(占北旅公 司总股本的0.46%)全部转让给长峰集团。同时,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2401.2万股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 )分别转让给分别与中国航 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二○四所、中国航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二○六所、中国航 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七○六所(以下分别简称二○四所、二○六所、七○六所)。 以上股份转让的价格均为每股0.7元,合计转让股份为8141.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的50.86%),合计转让金额为5698.77--万元。根据各股份出让方与各股份受让方所 签合同精神:在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各股份受让方分别向各股份出让方支付相应股份 转让价款的30%;在合同生效后60-70日内, 各股份受让方再分别向各股份出让方支 付相应股份转让价款的30%;其余40%转让价款, 各股份受让方将在股份转让合同生 效后十个月内分别向各股份出让方完成支付。
    2、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 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 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分别将其持有的对本公司的2941165元和14393800 元债权 同时转让给长峰集团,转让价格均为200万元人民币, 由长峰集团在合同生效后的约 定时间内一次性完成支付。
    3、 自本公告之日起拾伍日内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将同北京市司达旅行车公 司、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和北京汽车工业供销公司办理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的 支付及股份过户手续;由于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和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需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目前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各 方将在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正式批复后办理相关公告事宜及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的支付和股份过户手续。
4、此次股份转让后,本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主要股东情况如下:(转让前)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占股本(%)
北京市司达旅行车公司 3380.6 21.12
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 2401.2 15.00
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 1600.8 10.00
北京市南郊农场旧宫分场 823.3 5.14
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685.0 4.28
(转让后)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占股本(%)
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 5739.9 35.86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二○四所 1024.512 6.40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二○六所 928.464 5.80
北京市南郊农场旧宫分场 823.3 5.14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七○六所 448.224 2.80
    5、本次法人股转让,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联法人在前6 个 月内没有买卖本公司流通股的行为发生。
    特此公告
    
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