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公司与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峰集团)、北京旅行车股份 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26日签订的《资产重组协议》, 本公司以承债方式受让长峰 集团等四单位从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旅公司)置换出来的全部资 产。为了明确此次资产转让完成后各方面的责任、权利及义务关系,本公司特作如 下承诺:
    1、本公司受让资产后,即同时承担该项资产中所包括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原 北旅公司全部人员、售出产品的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保证义务以及原北旅公司其他 一切既有及或有义务。同时,本公司将以该部分资产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为本公司为唯一股东的北京旅行车制造厂,同时向有关本门申请保留汽车整车生产 制造资格,继续从事汽车生产业务。
    2、 若有任何原北旅公司的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向长峰集团或资产重组后的北 旅公司(上市公司)提出权利要求,均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以受让资产变更登记的北 京旅行车制造厂承担,本公司及将来的北京旅行车制造厂对原北旅公司上述债务和 一切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原北旅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其他权利人直接向长峰集团或资产重 组后的北旅公司提出权利要求并导致诉讼或仲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北京旅行 车制造厂承诺将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或仲裁,并主动承担一切责任。若法院、仲 裁机构判令长峰集团或资产重组后的北旅公司以尚未支付给本公司的重组费用抵偿 相应的损失。
    4、本公司所承担的原北旅公司的债务、人员、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及其他义务, 以北旅公司财务文件和其他文件记载为准,但不限于上述文件所记载的义务。若发 现上述文件记载之外,北旅公司负有其他任何义务,亦由本公司承担。
    5、根据上述《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北京旅行 车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协议书》第二条第5项, 长峰集团向本公司支付的资产重 组费人民币1553.65万元, 本公司承诺该部分资金只能用于安置原北旅公司职工以 及归还有关债权人债务,不得挪作他用。
    特此承诺。
    
北京市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