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4月22日上午8:30在公司六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1014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35%,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有效表决为10141.7万股,其中:
    同意10141.7万股,占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有效表决为10141.7万股,其中:
    同意10141.7万股,占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三、本次股东大会对2002年度财务决算及2003年财务预算报告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2002年度财务决算及2003年财务预算报告。
    总有效表决为10141.7万股,其中:
    同意10141.7万股,占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四、本次股东大会对2002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2002年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近期发展的要求,为保证经营所需周转资金,公司2002年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总有效表决为10141.7万股,其中:
    同意10141.7万股,占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五、本次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总有效表决为10141.7万股,其中:
    同意10141.7万股,占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六、本次股东大会对王锦等五人辞去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王锦等五人辞去董事的议案:同意公司原董事殷兴良、王锦、侯业、陈一欢、文建等五位同志辞去董事职务。
    总有效表决为10141.7万股,其中:
    同意10141.7万股,占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七、本次股东大会对完善公司薪酬体系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完善公司薪酬体系的议案(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总有效表决为10141.7万股,其中:
    同意10141.7万股,占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八、本次股东大会对成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成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案。
    总有效表决为10141.7万股,其中:
    同意10141.7万股,占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九、本次股东大会对成立董事会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成立董事会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议案。
    总有效表决为10141.7万股,其中:
    同意10141.7万股,占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十、本次股东大会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总有效表决为10141.7万股,其中:
    同意10141.7万股,占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十一、本次股东大会对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继续聘用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审计机构,聘用期限为一年。
    总有效表决为10141.7万股,其中:
    同意10141.7万股,占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十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天银律师事务所戈向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