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22日在公司六层会议室召开了五届十四次董事会,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其中张连成董事委托唐刚斗董事长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陈亚军董事委托赵民董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唐刚斗董事长主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选聘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单位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二院七O六所推荐,公司拟选聘魏素艳教授为公司独立董事。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与云南CY集团共同出资成立″云南CY航天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的议案。为加速发展数控产业,扩大经营规模,同意与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云南CY航天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暂定 ,注册资本1800万元,其中我公司出资1000万元,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等出资800万元。
    特此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22日
    附:魏素艳教授简历如下:
    魏素艳:女,50岁,教授,经济学学士,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教研室主任,负责本校会计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并兼任″兵工财会″特聘编审等社会兼职。主要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财务分析,审计,资产评估。曾主编、参编教材、专业辞典等十五部,公开发表论文38篇,主持和参与完成较大项目和科研课题10余项,主持的课题″北京理工大学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获2001年北京市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魏素艳,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魏素艳    2003年4月22日于北京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二院706所现就提名魏素艳女士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二院706所    (盖章)
    2003年4月22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