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根据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05年6月2日发布公告,实施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为:
    1、每股派0.1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其中个人持有流通A股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每股派0.08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对于持有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及国有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元人民币;B股每股派0.012082美元现金红利(汇率1美元=8.2765元人民币)。
    2、每10股送红股3股,另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7股。
    3、A股权益登记日为2005年6月7日;B股权益登记日为2005年6月10日。
    4、A股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为2005年6月9日;B股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为2005年6月14日。
    5、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05年6月14日;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05年6月17日。
    二、现根据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和6月24日财税[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鉴于公司已于2005年6月14日将按全额缴税的2004年度红利派发给投资者,故公司再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退还A股流通股个人投资者已缴税款的50%。
    1、退税对象:2005年6月7日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A股流通股个人投资者。
    2、退税额:每股0.01元人民币。
    3、退税发放日:2005年7月8日。
    4、退税发放办法:A股流通股个人投资者的退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退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退税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退税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咨询机构及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咨询电话:021-63917000
    3、传 真:021-53513883
    4、联系地址:上海市福州路666号金陵海欣大厦18F(200001)
    四、备查文件: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