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A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人民币(含税);B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2082美元(汇率8.2768)
    扣税前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人民币,扣税后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不扣税)
    A股股权登记日:2003年8月1日;B股最后交易日:2003年8月1日;B股股权登记日:2003年8月6日
    除息日:2003年8月4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03年8月8日;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03年8月13日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3年6月18日召开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香港《大公报》上刊登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现将2002年度分红派息的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根据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和德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中国上海对公司2002年度经营情况的审计结果,2002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57,619,220.82元,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16,233,996.20元人民币,提取10%的法定公益金15,783,176.86元人民币,提取5%的任意盈余公积金7,666,178.75元人民币,提取子公司的三项基金15,376,936.17元人民币。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6,589,486.30元人民币,减去2002年度7月份转作普通股股利50,293,749元人民币,本年度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18,854,670.14元人民币。
    根据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2年年末总股本603,528,346股为基数,A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为0.8元人民币;B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2082美元(汇率8.2768)。剩余未分配利润58,501,836.14元转入下年度分配。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A股股权登记日和B股最后交易日为2003年8月1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2003年8月6日;
    2、除息日为2003年8月4日;
    3、A股红利发放日为2003年8月8日,B股红利发放日为2003年8月13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2003年8月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社会法人股股东和全体A股股东及2003年8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B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B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B股红利以美元发放。
    3、国有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发放。
    4、其他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机构及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董事会秘书处
    2、咨询电话:021-63917000
    3、传真:021-53513883
    4、联系地址:上海市福州路666号金陵海欣大厦18F(200001)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