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4年5月3日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关于一九九四年度进行两次分配及送股 的决议,公司向全体A股股东按每10股送1股,派发现金2.00元人民币(含税)的比 例,发放1994年中期(含1993年11月─12月)红股及现金红利。
    一、股权登记日
    凡在1994年9月23日下午收市后, 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 东均享有送股及派息权。
    二、送股
    本次送红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自动记 入各股东帐户。
    三、派息
    公司委托上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代理发放流通股之现金红利,发入日期另行 公告。发起人股及公司职工股现金红利的派发,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发 放。
    四、除权除息及红股交易日为1994年9月26日。
    
上海海欣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