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01年11月16日召开 第八次会议,讨论审议公司收购华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普”)66.7%股权事宜。 鉴于华东电脑和中电东华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华东所”)之 控股子公司,中电东华拥有华普66.7%的股权, 华东所通过其直接控制的中电东华间 接持有华普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系关联交易,有可能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本人作为华东电脑公司之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华 普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次股权转让协 议等。本人仔细审阅了上述材料并就华普的业务经营等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董事 会秘书进行了询问。
    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本次股权转让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同意公司以5100万元人民币收购华普66.7%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的定 价方法是依据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岳华评报字(2001)第048 号《华 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方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 准,最终价格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为准进行转让,该定价方法是 公平、合理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也合法有效、公允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权 益;公司本次收购华普66.7%股权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华普66.7%股权,从而提高 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有利于进一 步保护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林纪章    200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