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8日,上海华东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 币355万元,本公司为上海华东大业投资有限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上海华东大 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方—大业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人民币借款 反担保书。
    2001年5月9日,因上海华东大业投资有限公司违约没有偿还借款本息,中国光大 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1年7月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上海华 东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借款 本息及逾期贷款利息;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华东大业投资有限公司还 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东大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本公司认为:华东电脑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保证合同是事实, 但原告 并未按约向被告上海华东大业投资有限公司放贷, 发放贷款的是案外人中国光大银 行上海分行闸北支行。因此,华东电脑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本公司依法提起上诉。
    2001年9月25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
    本公司将敦促上海华东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反担保方大业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还款,或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上海华东大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