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青岛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2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对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2002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以沪证司〖2002〗295号文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公司二届十二次董事会通过决议,对《通知》要求整改的问题和关注的事项制定了整改方案和防范风险措施。2003年1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就巡检和初步整改情况作了首次披露。根据《通知》要求,巡检报告下达后的每三个月,上市公司须持续披露整改情况。为此,现就整改内容作再次披露:
    一、规范运作方面
    1、《通知》指出:“《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章‘……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应修改为‘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整改措施:公司按上述意见修改了《公司章程》,在该条款中增加了“董事会秘书”,并将提交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通知》指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
    整改措施:公司原已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但没有在《公司章程》中体现。现公司已按《通知》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相应条款,并将提交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通知》指出:“公司董事会目前没有设立提名专业委员会。”
    整改措施:公司原已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成立了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三个专业委员会。目前正在筹备设立提名专业委员会,并将提交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会计处理方面
    1、《通知》指出:“截止200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市医药有限公司占用公司款项1221万元,长期在其他应收款挂帐。”
    整改措施:该部分款项仍未收回,现公司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尽快解决。
    中国证监会青岛特派办此次巡检,对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我们将进一步贯彻《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公司治理能级,推动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