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八次董事会于2002年9月27日召开,审议本公司关于受让上海鲲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认为:
    1、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上海鲲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有利于公司理顺产权关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业务配套与综合经营能力。
    2、上述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受让上海鲲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的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李志强 冯正权    20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