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9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72元
    ●股权登记日:2002年7月25日
    ●除息日:2002年7月26日
    ●现金红利到帐日:2002年8月1日
    一、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2年6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1、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未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144921755.5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7330069.46元,可供分配利润为272251824.98元。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14492175.55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14492175.55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43267473.88元。
    经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2001年度末股本3162071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含税)的分配方案,派发现金总额为人民币28458644.22元。实施分配后,公司结存未分配利润为214808829.66元。除此之外,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01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2年7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9元。
    5、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国家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2年7月25日
    2、除息日:2002年7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2年8月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2年7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非流通股的国家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2、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21-58999999-88011/88012
    联系传真:021-58995835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金桥路1399号
    邮政编码:20120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