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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49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2001-11-30 打印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届十七次董事会于2001年11月28日上午9:00在金桥 路1399号医贸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6人, 一名董事委托代表 参加表决,部分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推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议通过,根据一届董事会推荐,提名钱(王进)、郁庆华、张家林、周德孚、 金乐华、蒋伯仁、王震、蒋建群、唐瑞华九位同志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简介见附一。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总经理提名,聘任周德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权变动情况、经营发展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对《公司章 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一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029.67万元。”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620.72!万元”。

    (二)、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统一规范表述的需 要,决定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原第二章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现代生物医药, 药品制剂,化学药物,天然医药,中西药制剂,中药材饮品,营养保健品,医疗设备, 制 药设备,以及由国家经贸委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的各项生产经营。”

    修改为:“化学药制剂(含麻醉药品I类)、化学原料药、生化药品、抗生素、 精神药品、生物制品、麻黄素产品、中成药(含参茸银耳)、兽药、营养保健品、 消毒用品、医疗器械、兽用器械、制药设备、化学危险物品、化工原料、食品、日 用百货、以及由国家经贸委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的各项生产经营。”

    以上对经营范围的表述以工商机关最后核准的为准。

    (三)、原第三章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7029.67万股, 发起人持有10727.7464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9.69%。”

    修改为:“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1620.72!万股,发起人持有 12549 .8756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9.69%。”

    (四)、原第三章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7029.67万股, 其中 发起人持有10727.7464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16301.9255万股。”

    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1620.72!万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 12549 .8756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19070.8402万股。”

    (五)、原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六款关于股东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修改为“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六)、原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 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修改为:“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七)、原第四章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 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 股东。公司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八)、第四章增加第四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 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 不得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九)、原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 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 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 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 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由 公司给予股东或者监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修改为: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应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法 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 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二)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 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三)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 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提议股东可在收 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

    (四)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五)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 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 监事应当出席会 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 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六)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 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 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十)、第四章增加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 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 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十一)、原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因不可 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修改为:“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 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 工作日发出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该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

    公布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十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 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修改为:“第五十八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少于章 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 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五条规定 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十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

    修改为:“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十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 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修改为:“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 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 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第 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 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 事会审核后公告。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 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 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修改为:“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 照本节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十六)、删除原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 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 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十七)、原章程第四章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修改为:“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即时点票。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参与监票, 但该次点 票结果为最终表决结果。”

    (十八)、第四章增加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内容如下: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 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 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 例和提案内容。

    第八十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十九)、原第五章第九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增加第十款“提名董 事候选人”

    (二十)、原第五章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 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决定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下比例的对外投资。

    超出上述比例数额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资产处 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法规的规定, 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资产处置、 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资产处置: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的资产处 置(收购、出售、置换和清理)等权限;

    (二)对外投资: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 %的对外投 资权限;

    (三)担保: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的担保权限;

    超过以上规定范围以外的是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十一)、原第五章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修改为:“第一百十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 会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 但要符合本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 需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的签署后, 则该 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二十二)、原章程第六章第一百二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中增加第十款“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1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及担保事项;”

    (二十三)、原章程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 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 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三 十日以内编制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 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二十四)、原章程第八章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中增加“公司季度报告包括上款除第 (3)、(4)项以外的会计报表(注: 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所要求的简要附注。”

    (二十五)、原章程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五条为: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 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九条季度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章程修改后,章程条款的条目和序号顺序后移。 章程由原来的六章一百九 十三条增加至现在的六章一百九十七条。

    四、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权益, 保证大 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五、审议通过《关于资产置换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解决公司重组上市时遗留的历史问题,减轻历史负 担,确保我司快速健康稳定发展,决定以经评估后的重组上市时遗留的73,002, 580 .54元商品库存、 应收帐款等待处理资产与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给我司 的面积为51,867M23!的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作价72946459.63元进行置换。 该资产 置换方案已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沪国资预〖2000〗454号文批准。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放弃对该议案的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00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公司2000年增资配股方案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自2000年9月12 日经 公司2000年第一次临时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至公司社会公众股股票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其间已经过1年多时间。由于近一年来我国医药卫生体制、 医 保体制、医药流通体制的“三大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广, 以及我国入关后对医药 行业的影响,我司原定的一些项目的投资环境已发生了较大变化,项目的投资效益预 测已难以保证。为此,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决策的态度,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 性重新进行了评估和多次研究,认为部分项目需进行变更,以确保投资收益。详见本 公司《关于变更公司2000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投资组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适应入关后竞争格局的变化,进一步以资产、品种为纽带,大力发展全国战略 联盟,壮大以区域为核心的紧密型营销网络,我司与江西省医药集团公司于 2001年9 月25日达成了合资组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暂用名)的初步协议。

    1、合作方概况:

    江西省医药集团公司是江西省直属的科工贸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法人代 表:李发昌。下辖工商企业119家,教育、科研事业单位5家,其中医药批发企业94家, 零售药店2300余家;获准生产的药品品种2804个,经营的药品品种近5000个。 集团 资产总额37亿元,净资产7.3亿元。2000年,实现销售收入35亿元,出口 2000万美元, 利税1.8亿元。

    2、新设公司概况:

    新公司注册资本1.8亿元;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 象山南路230号;经营范围: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生 物制品、血液制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学试剂、计划生育用品、进口药品、玻 璃仪器、营养保健品、健身保健器材、药物美容化妆品等;

    3、股权结构:

    本公司以现金出资9000万元,占50%股权; 江西省医药集团公司以经评估后的 实物资产出资9000万元,占50%股权。实物出资范围包括:南昌医药(集团)有限公 司;江西医药集团公司所属江西省各地、市、县的1000家左右零售药店。

    4、投资目的与意义:

    江西省是我国目前为数不多的医药市场布局完整、网络统一管理的地区之一, 拥有很大的市场拓展空间。投资组建新公司是我司以资产、品种为纽带, 大力发展 全国战略联盟的重大举措, 是两家公司贯彻国家经贸委关于组建国内特大型医药流 通企业精神的重大举措,也是沪赣两地政府推进经贸合作的重大举措。 两公司将以 江西南昌医药(集团)公司为主体,通过大规模整合,建立全国医药销售网络又一重 要枢纽和1000家左右的药房连锁网络;将进一步加快联合重组,整合江西医药资源, 实现低成本扩张,使新企业跻身全国医药流通企业十强; 将进一步共同研发推广两 地优势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应对入关挑战。

    该项目预计2002年可实现销售收入为11亿元,净利润1809万元,投资收益10. 05 %;5年平均年销售收入32.2亿元,净利润3712万元,投资收益率20.6%,投资回收期 4.8年。

    有关江西省医药集团公司实物出资的评估报告将另行公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参股改制上海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应对入关挑战,完善产业结构,构筑高科技产业基地,发挥贸工科一体化优势, 提高核心竞争力,我司决定投资2500万元,与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 团公司”)共同投资参股改制上海第一生化药业公司(下称“一生化”)。

    新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商 邱路387号;经营范围:医药原料、制剂、生物药品、营养液、兽药及试剂、化妆品、 自营进出口业务(限外经贸部批准商品目录)。股本结构:本公司以现金出资 2500 万元,占总股本25%; 集团公司以上海第一生化药业公司经剥离后并经评估审计后 的净资产7500万元作为实物出资,占总股本75%。

    本公司出资将主要用于该公司改制、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 ,聚焦主导产品, 重点发展胰岛素系列、多肽系列和天然药物系列产品;将与国内最先进的生物医药 项目联接,并引进世界生物医药高新产品;将通过扩大出口,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 以技术、资产为纽带,吸纳投资,尽快将一生化建成国内一流的生物医药生产基地。

    该项目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为3.4亿元,净利润为1174万元,投资收益率11.74 %,投资回收期9年。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放弃对该议案的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互为担保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 经 对上海市糖业烟酒有限公司和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考察和协商, 决定依照对等性 原则为对方向银行借款进行担保。

    1、上海市糖业烟酒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代表:吴顺宝;注册地址:上海市汉口路460号;注册资本:3.21亿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副食品,食品机械及添加剂,粮油及制品, 化工 化学品,纸,马口铁,文化日用品,其它食品(除烟);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及土畜产、 纺织丝绸、服装、工艺品、轻工、机电产品进出口、进料加工“三来一补”;对销 和转口贸易。截止2001年9月底,资产总额22.46亿元,净资产12.56亿元,资产负债率 44%。

    双方担保仅限于一年之内的借款,互为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贰亿元整,担保期限 自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2、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法人代表:郁建福;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1号;注册资本: 4.4 亿元;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有、无线通信设备和信息网络, 电子元器件,成套音响系统,工程服务。截止2001年6月底,资产总额19.65亿元,净资 产11.79亿元;资产负债率38.06%。

    双方担保仅限于一年之内的借款,互为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叁亿元整,担保期限 自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十、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时间:2001年12月30日(星期日)下午1:00,时间半天。

    (二)会议地点:另行公告

    (三)出席人员: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1年12月1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 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四)会议内容:

    1、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议案》(职工监事除外) ;

    2、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审议《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审议《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2000年配股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五)参加会议办法:

    1、 登记手续: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磁卡;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磁卡;单位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出 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以到达地邮戳为准)或传真方式登 记。

    2、 登记时间:2001年12月18日(星期二)

    上午9:00-11:30 下午1:00-4:00

    3、 登记地点:上海浦东新区金桥路1379号金桥大酒店。

    4、 联系办法: 电 话:021-58999999转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曹先生、顾先生、黄先生

    传 真:021-58995835

    5、 其它注意事项:股东大会时间半天,交通、食宿自理。

    上述议案一、三、四、五、六均须经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五涉及关联交易, 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 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29日

    附一:董事候选人简介

    钱(王进) 男 42岁 硕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历任上海市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长,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市医药公司副总经理、 经理助理、财务科副科长

    郁庆华 男 55岁 大学本科 高级工程师。 现任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医药(集团)总公 司市场部部长、发展部副部长、生产协调部副部长,上海第五制药厂副总经理、 常 务副厂长、总经理助理,湖北制药厂副厂长、副总工程师、车间副主任。

    张家林 男 46岁 硕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上海医药(集团)有限 公司副总裁,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历任上海医药(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兼组干部部长,总裁助理、上海医药物资供销公司经理、 上海市医药管理局供销处 处长,上海医药物资供销公司副经理,上海市医药管理局供销处副处长。

    周德孚 男 50岁 博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历任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上 海医药外经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上海医药工业公司党委书记助理;上海集成 药厂动力设备科、厂办主任。

    金乐华 女 43岁 硕士 政工师。 现任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党委副书记。历任上海市医药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上海市工业党委干部处主任 科员,上海缝纫机三厂干部人事科科长。

    蒋伯仁 男 54岁 大专 经济师。 现任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部长、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上海市医药管理局企管处处 长、副处长,组织部副处长,上海第六制药厂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试剂一厂党委副书 记兼政治部主任。

    王震 男 43岁 大学本科 高级政工师。 现任上海医药(集团)有限 公司市场部部长、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历任上海雷氏药业有限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上海市药材公司成药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上海市药材公司市外 分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上海市药材公司组干科科长、党办主任,上海中药制药三 厂党支部书记兼副厂长。

    蒋建群 男 45岁 大专 助理政工师。 现任上海医药(集团)有限 公司组干部副部长。历任上海医药(集团)总公司组干部联络员, 上海日机装医疗 器械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管理部长,上海医疗器械厂设备动力科 党支 部书记兼副科长。

    唐瑞华 女 51岁 大专 高级政工师。 现任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工会主席。历任上海市医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上海市医药公司工会主席、 长乐药厂负责人、工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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