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27日下午:1:30 在上 海影城举行,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439人,代表股份123285922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45.6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大会审议并 以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328376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82%;
    弃权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
    否决216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018%。
    二、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328376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82%;
    弃权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
    否决216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018%。
    三、2000年度财务决算和2001年度财务预算
    同意12328376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82%;
    弃权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
    否决216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018%。
    四、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0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8,483.7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247.7 万元, 可供分配利润为21,731.4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3,260. 7万元,提取法定公益金3 ,224.4万元,减去职工奖励福利基金23.9万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596.1 万元, 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4626.4万元。公司以2000年度末股本229,552,305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和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 体股东实施每10股转增2股的分配方案。实施分配后, 公司结存未分配利润为 12 ,331万元。
    1、现金分红方案
    同意12325592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9.9757%;
    弃权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
    否决30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243%。
    2、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
    同意12319484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9.9261%;
    弃权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
    否决9107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739%。
    有关上述分配方案的实施事宜另行公告。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 、 鉴于配股工作完毕, 将公司章程第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029.67万元”。
    同意12328088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59%;
    弃权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
    否决504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041%。
    2、将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名, 副董事长一名”。
    同意12328246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72%;
    弃权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
    否决346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028%。
    3、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 除董事长以外的其 他董事兼任总经理。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条 款修改为“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同意123281029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60%;
    弃权2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2%;
    否决463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038%。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人员调整的议案
    1、关于免去沈培达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123246429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9.9680%;
    弃权101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082%;
    否决2933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238%。
    2、关于免去钱王进先生监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12326184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9.9805%;
    弃权1867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151%;
    否决540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044%。
    3、关于增补钱王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2326287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9.9813%;
    弃权1893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154%;
    否决411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033%。
    4、关于增补胡逢祥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12326482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9.9829%;
    弃权1893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154%;
    否决216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0018%。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有关决议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28日